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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市场主体守法意识,维护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市场秩序,9月29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2024年第九批10起典型违法案件,分别是:一、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液化气站不具备设立条件案新乐市某液化气站工作人员未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证书,不具备符合相应资格要求的专业服务人员。其行为违反了《石家庄市燃气管理办法》第16条第(四)项“燃气供气站点必须由具有《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燃气经营企业设立。设立燃气供气站点应具备下列条件:(四)符合相应资格要求的专业服务人员”的规定。根据《石家庄市燃气管理办法》第45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已取得资质(格)证书”的规定,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二、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某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未在工地出入口采取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9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5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的规定,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三、昌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某公司未履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安全职责案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昌黎县某工程中,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其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12条第(二)项“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的规定。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29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的规定,昌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四、永清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杨某某渣土运输车辆未采取密闭措施案杨某某在驾驶渣土车辆运输过程中,未苫盖渣土车辆造成道路遗撒,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41条第二款“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应当密闭,物料不得沿途散落或者飞扬,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规定。根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5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的规定,永清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五、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案某建筑劳务公司在莲池区进行顶管施工作业,未按规定签订《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协议》,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4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50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的规定,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六、安国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组织危大工程验收案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安国市某产业园项目中,未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其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21条第一款:“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的规定。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37条第(三)项“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的规定,安国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项目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王某、总监理工程师李某某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七、邢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混接市政管道案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邢台市某小区施工中,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其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19条第二款“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规定。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48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邢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八、广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某公司未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案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17条第一款“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6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规定,广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九、邯郸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案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邯郸市丛台区施工时未对地下燃气管线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7条第三款“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52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邯郸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十、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定州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现场未对进出工地车辆进行冲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9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5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的规定,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司涛 陈鹏)
世界银行(以下简称世行)通过专家调查和企业调查两种方式,对全球约180个经济体开展营商环境成熟度评估。经国家统计局批准,世行正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中国企业调查。现转发世行公告,并诚邀相关企业积极参与世行调查。公告:2024年世界银行中国企业调查世界银行企业调查团队正在2024年1月至2024年12月期间收集中国商业环境的数据。这些信息将代表私营企业对经济和全球市场中挑战和机遇的看法。调查结果将有助于制定公共政策,促进中国私营企业的成长和效率。此次调查由普华永道北京(pwc beijing)实施。随机抽取的2160家私营企业的经理或企业所有者将被联系进行采访。调查通过面对面或视频会议的方式进行。每次采访大约持续60分钟。受访者对采访问题的答复均为匿名,受访者的身份不会在任何公开文件中使用。我们诚邀您参与并为制定更有效的政策以支持中国私营企业做出贡献。如需更多信息,请联系:joshua wimpeyjwimpey@worldbank.orgworld bank enterprise survey in china, 2024the world bank enterprise surveys team is collecting data on the business environment in china between january 2024 and december 2024.this information will represent the private sector's vision of the challenges and opportunities in the economy and in the global market. the survey results will help inform public policies and facilitate the growth and efficiency of the private sector in china.the survey is being implemented with pricewaterhouse cooper beijing (pwc beijing). managers or owners of 2160 private businesses, selected at random, are being contacted for the interview throughout the entire economy. the survey is carried out in person or via videoconference. each interview lasts approximately 60 minutes. all survey responses are anonymous, and respondents' identities are not used in any publicly available document.we invite you to participate and contribute to the design of more effective policies to support the private sector in china.for more information, please contact:joshua wimpeyjwimpey@worldbank.org
平利县财政局公开征集陕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平利县分站入驻供应商(第二批)评审环节已结束,现将征集结果公示如下:一、项目名称:陕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平利县分站二、征集机构:平利县政府采购中心三、评审结果:申请供应商及拟提供货物的品类、品目、品牌信息详见附件。四、公告期限: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五、争议处理:各有关当事人若对本公告有异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六、其他:各申请入驻供应商应按照《平利县财政局关于公开征集陕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平利县分站供应商(第二批)的公告》有关要求,做好线下资料递交、参加培训、产品上架等后续工作,并全面履行入驻申请所作出的承诺。附件:《陕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平利县分站入驻供应商(第二批)征集结果情况表》平利县财政局2024年9月29日《陕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平利县分站入驻供应商(第二批)征集结果情况表》.xlsx
各县区财政局、高新区财政中心,市级各部门、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电子卖场供应商,博思数采公司:为加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规范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行为,完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供应商动态管理和常态化退出机制,促进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健康有序运行,提高采购工作质效,维护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依据《陕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经销商模式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宝鸡市本级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动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请结合工作实际研提意见,并于2024年10月16日前书面反馈市财政局。各县区、市级各部门、市政府采购中心、博思数采公司如无意见也请书面反馈。联系人:王博电话:0917-3262072电子邮箱:bjcz_cgk@126.com宝鸡市财政局2024年9月27日宝鸡市财政局关于征求《宝鸡市本级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动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pdf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全力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今年以来,金塔县财政局主动作为,深入企业开展政府采购政策宣传工作,积极做好惠企政策热点、难点问题的释疑解惑,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影响力,促进我县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每到一个企业,就推广“政采贷”、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提高中小企业预留比例等惠企政策进行了宣传,并就企业对政府采购政策存疑问题进行了解答,同时深入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问题诉求,倾听企业对政府采购政策的意见建议和真实想法。下一步,我局将以此次“送政策进企业”活动为契机,不断加强与企业的沟通交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创新和丰富政府采购政策宣传模式,提升惠企政策力度,积极为企业排忧解难,为企业健康、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服务,为我县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贡献力量。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科技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杭州市房管局,杭州市园文局,绍兴市名城办,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和人才强省首位战略,加强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工作,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现就推进建设领域科技创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建立健全政府引导、企业主体、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体系,加强重点领域技术攻关和推广应用,强化高质量科技供给,为建设宜居、韧性、智慧城市与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提供科技支撑,推动我省住房城乡建设在以科技创新塑造发展新优势上走在前列。(二)基本原则。坚持需求牵引,聚焦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面临的关键问题,找准科技创新着力点,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以高水平科技供给支撑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坚持统筹推进,统筹优化创新资源和科技力量,推进科技研发、成果应用、产业培育协同发展,推动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跨领域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坚持惠民利民,坚持以人为本,牢牢抓住让人民群众安居这个基点,加大惠民实用技术高质量供给,推动宜居先进技术的产业化与普适化。坚持人才引领,加快培育高水平科技创新团队和创新人才,建设人才梯队,完善人才评价激励机制,营造高品质人才生态,推动人才集聚与产业发展同频共振。(三)总体目标。到2027年,培育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领军企业,打造一批高能级科创平台,集聚一支高水平、多类型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形成一批科技创新硬核成果,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能力和整体效能大幅提升。到2035年,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各项技术与其他领域前沿技术深度融合,人才作用充分发挥,科技成果转化机制高效运行,科技创新引领支撑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二、推进重点领域科技创新(四)推进功能品质提升科技创新。开展以“好房子”为核心的涵盖设计、材料、建造、设备以及无障碍、适老化、智能化等标准研究。开展以高品质住宅为重点的既有建筑安全、健康、品质提升等更新技术研究,重点加强住宅老旧电梯更新、燃气设施设备更新和家装“厨卫换新”等技术标准规范研究。加强现代宜居农房设计施工建造技术和综合防灾技术体系研究,推动浙派民居建设。加强街道、广场等公共空间的营造技术和特色风貌研究,持续推进城乡风貌整治提升,完善城乡风貌管控机制。开展老旧小区、旧工业区等片区更新技术研究。(五)推进安全韧性城市科技创新。开展燃气管线、供排水管道等城市生命线工程安全运行实时监测、动态预警与反馈处置等关键技术研究。开展地下空间复合利用综合技术研究,研发地下空间微扰动建造和变形主动控制技术。加强既有公共建筑、老旧住宅智能安全监测预警技术应用。开展韧性城市理论研究,加强防台风、内涝治理、抗震、消防等防灾减灾关键技术研究,提升城市安全运行水平。(六)推进绿色低碳发展科技创新。开展超低能耗、近零能耗、低碳、零碳等高品质绿色建筑关键技术研究。推广绿色建材、新型围护系统、高性能机电设备应用。加强建筑领域碳排放核算与测评,强化全生命周期绿色低碳技术应用。开展市政基础设施低碳增效、城乡生态空间增汇减碳、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利用新型技术研究。(七)推进智能建造科技创新。推动智能建造提质扩面。坚持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以数字化设计、智能装备与建筑机器人、数字生态与智慧工地为重点,推动数字技术、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技术在建筑行业的应用和迭代升级。坚持“成本为先、实用为要”,推广智能施工升降机、钢筋捆轧机、钢筋弯箍机、抹灰机器人等一批技术成熟、利用率高、产出效能大的产品,引导企业自主设备更新。探索搭建建筑业全产业链大数据平台,加强工业互联网平台在建筑领域的融合应用,有序推进bim技术在建设项目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全过程集成应用。(八)推进智慧城市建设治理科技创新。开展基于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的智慧城市建设治理理论研究。加强数字住建相关技术研发,强化5g、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与城市建设治理的融合应用。加快智慧道路与智能网联汽车协同发展。以“城市大脑”为依托,加强住房、小区、社区、城区智慧运维技术及产品研发。构建涵盖规划、建设、治理的城市全生命周期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九)推进历史文化保护利用科技创新。开展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和传统村落资源普查、分级保护、风险监测和预警技术研究。研发适用于历史建筑、农村老屋保护修缮的特种工艺、特型装备、特殊材料,建立健全消防、抗震、节能等技术标准规范,构建我省城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程技术体系。鼓励运用倾斜摄影、点云、三维扫描等数字化采集技术,以及vr、ar等可视化展示技术和产品,推动历史文化遗产的活化利用。三、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十)加强科技创新引导。聚焦前沿引领技术、关键共性技术、工程应用核心技术等,定期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点科技研发计划,统筹科技创新主攻方向和类别。建立支撑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研布局、技术储备的行业科技项目储备库。支持科技企业申报国家级、省部级等重点科技研发项目,实施重大项目“揭榜挂帅”,开展科技创新攻关。(十一)规范科研项目管理。进一步优化科研项目立项、验收机制,建立常态化科研需求征集制度,及时部署需求迫切的科技攻关任务。建立科研项目管理平台,实施科研项目全过程动态闭环管理,不断提高科研项目质量,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重大科研问题。(十二)壮大科技创新主体。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推动企业成为科技创新决策、投入、研究和成果转化全链条的主导力量。建立企业常态化参与重大科技战略决策机制,落实企业科技创新优惠政策,提升企业科技创新战略规划能力。构建完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领军企业”的梯次培育机制。(十三)构建科技创新联合体。引导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龙头企业联合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上下游企业,聚焦重大项目牵引,构建科技创新联合体,推动跨学科、跨产业、跨领域的创新资源互动、流转、聚集,促进产学研用融通创新。建立完善创新要素流动体制机制,消除联合创新壁垒。(十四)推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重点企业研究院、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创新平台。完善科技创新平台运行保障和资源共享机制,推动科技创新平台在功能品质提升、安全韧性城市、绿色低碳发展、智能建造、智慧城市建设治理、历史文化保护利用等领域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十五)打造高水平科技人才队伍。完善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等高端人才评选机制,培育一批科技创新领军人才、技术带头人及青年科技人才。建立高水平专家智库,发挥各类高层次人才引领作用。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通过产教融合、科教融汇,培育应用型创新人才队伍。深入实施省域技能型社会建设行动,大力培育乡村建设工匠队伍。四、加强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十六)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建立科学分类、合理多元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强化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方法,加强中长期评价、后评价和成果回溯。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项目、工程建设标准等的绩效评价工作。(十七)健全科技成果推广机制。建立健全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开展重点推广应用新技术目录征集,完善科技成果库。搭建科技创新成果推广平台,推动科技成果与产业、企业技术创新需求有效对接。鼓励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应用,疏通科技推广应用的卡点瓶颈。(十八)发挥标准引领创新作用。加快推进工程建设标准化改革,强化前瞻性、战略性技术标准布局。推动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规定由技术指标向性能指标转变。完善工程建设标准动态修订机制,加快先进成熟的科技成果向工程建设标准转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组织编制涉及专利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十九)推动新技术工程应用。按照国家关于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的有关要求,加大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在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中的工程应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案例,带动重大科技创新技术落地赋能。五、组织保障(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科技创新在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中的重大意义,认真落实相关要求,加强科技资源统筹,强化协同、上下联动,充分调动行业科技力量,引导行业企业加大创新投入,积极申报国家、浙江省科学技术奖、浙江省建设科学技术奖和科技计划项目。(二十一)强化政策支持。完善科技创新政策体系,健全科技创新研究机制、激励机制、评价机制、成果推广机制。强化政策引导,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科技创新。完善科技创新激励机制,将科技创新开展情况作为各项争先创优的重要内容。(二十二)营造创新氛围。鼓励弘扬创新精神、科学家精神,积极宣传科技创新先进典型事迹,营造尊重科学、崇尚创新的良好氛围。发挥科技委、行业协(学)会作用,开展学术交流、技术研讨等活动。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普基地建设,通过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宣传科技创新成果。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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